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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非法交易引纠纷

1999-04-22 来源:生活时报 李凤新 梁桂芬 周宝筠 我有话说

两年前5月的一天,正在北京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蹲守的刘某得知金某要出售自己的旧昌河微型客车,即上前询问价款。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以27500元成交。在向金某索取了该车及有关手续后,刘某又于同年7月将此车以30000元转手倒卖给亲戚王某。见不费吹灰之力,就赚了2500元,刘某心中暗暗得意。

再说王某购得此车后,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发现此车底档的登记日期是1991年5月22日而非行驶证登记日期一栏载明及亲戚刘某告知的1993年5月。王某即要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对此车进行验车定价,结论为17000元。于是王某一口咬定刘某及金某联手欺骗自己,要求退车还款但一直没有结果,故其一直将此车闲置。去年7月,王某将刘、王二人告到了北京宣武区法院。

法庭上,车主金某更是一脸委屈,称:“此车我是从他人处购得。关于车辆登记日期与行驶证日期为何不符一事我也不知情。现在此车已趋于报废状况,无法使用。王某如退车则必须赔偿我车款17500元,一年零五个月的使用费8500元。另须支付同期的车船使用税及养路费。”

1998年12月7日,宣武法院委托宣武区价格事务所对此车进行鉴定估价,结论为:此车现价值3672元。

据此,该院近日作出了如下判决:一、原告王某将昌河牌旅行小客车返还金某;金某将购车款27500元返还刘某;刘某将购车款30000元返还王某。二、刘某赔偿金某车辆损失费3300元、王某赔偿金某车辆损失费7000元。三、自返还车辆之日止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年审费由王某负担。四、驳回王某、金某其它诉讼请求。理由是:金、王、刘三人未经国家交易部门批准,私自进行汽车买卖,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故买卖行为无效。三人在此车的买卖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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